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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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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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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處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加強雙向意見交流及溝通機制,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向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一、 本執行計畫係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辦理。 
二、人民對於本處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均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處提出處長與民有約案件申請。 
三、處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處依法公平辦理。 
四、惟陳情案件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四) 非本處權責案件。 
 (五)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 本處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 
 (七)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 陳情案未經由本處權責單位處理並函覆者。 
 (九)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十) 權責機關專案簽奉秘書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五、會見時間:原則上為每月第二週及第四周的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 
六、會見地點:本處5樓會議室,或依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七、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制度。民眾應將申請書(詳附件一)及相關資料郵寄送達或親自送交本處。除申請書外,相關資料及表單無固定格式,由申請人視需要自行檢附之。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真實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處將據以作成紀錄,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並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若民眾建議或陳訴之事項非屬本處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八、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每案會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本處核准酌予增加。 
九、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本處得於每次會見保留優先名額1名。 
十、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會見約定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會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十一、約見通知:本處受理約見申請後,視案件順序排定會見日期。最遲應於約見三個工作天前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約見時間、場所、相關權責單位、聯絡電話及聯絡人等,並函文申請人與會。 
十二、約見預備:權責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書2個工作天內,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於處理單簽擬具體處理辦法或意見,交本處秘書室彙送處長作為會見參考資料。會見時權責單位主管及該案件承辦人應協同出席說明案情。 
十三、權責單位應於會見結束後7個工作天內,依會議裁示事項盡速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若有非屬權責範圍者,應一併告知權責機關。如因案情複雜權責單位無法依限結辦時,得簽請處長核准延長,並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 
十四、處長與民有約若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則由主席指定其中之一為主辦單位,負責彙整統合各權責單位意見。處長與民有約申請案件由秘書室承辦人員負責受理案件之登錄、紀錄、列管、追蹤及考核。 
十五、若遇其他重要公務,致處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處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更改會見日期,權責單位應事先通知相關人員改期事宜。 
十六、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施行,必要時得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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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98 人 更新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