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目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交流 > 問與答

問與答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現有巷道認定(都市計劃外)
  • 發佈日期:2015-09-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類  別:相關問答
  • 詳細內容:
  •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都市計畫外地區供公眾通行現有巷道認定申請書【(民)表一】。
    二、區公所開具公眾通行道路證明 (即巷道通行20年時間證明)函件(逕向當地區公所辦理)。認定之巷道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該路段得免附公眾通行道路證明。
    三、 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3版(或83年附近年度空照像片)及現況版(逕向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洽購)。
    四、現有巷道認定申請書圖2份【(民)表二】(依內政部頒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格式繪製),內附採TWD97座標系統之1/500現況計畫圖及現況套繪地籍圖:
      (一)以申請基地週邊40公尺範圍及連結至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或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之申請認定巷道全線為測繪範圍,測繪地籍、地形、地物、道路系統、既有建築執照案號及建築線,並標示申請基地及認定巷道全線地籍清單。
      (二)申請認定巷道之起終點、線型或寬度變化處,應於道路中心設測點,且相鄰測點之距離不得大於100公尺,臨接申請基地指定建築線者,建築線起終點間每20公尺設測點。
      (三)申請基地應測繪界址點。申請指定建築線,退縮範圍應依建築管理法規測繪。
      (四)申請認定巷道臨接公路系統者,應標示該臨接處之公路里程數、公路編號、計畫寬度及現有寬度;臨接都市計畫道路者,應標示該計畫道路最近一處實測都計樁之座標資料及支距;臨接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者,應標示該臨接處經認定巷道里程數、核定文號,並檢附該巷道認定核定函及圖件。
      (五)於基地界址點及巷道全線各測點應依複丈成果圖標註座標,彙整為里程表以利判讀,並註明引測依據或方法;測量精度及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法相關條款規定,由建築師或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完妥。  
    (六)圖例及色相,請參照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核發都市計畫區建築線之圖例,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電子地籍套繪系統之圖例標示。
      (七)巷道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供公眾通行者,申請書圖應註記面積計算表。
      (八)測點現況照片尺寸以2"×3"為準,相片內容應有測點編號、拍攝方向、里程數、寬度、施測時標尺或捲尺丈量動作。
    五、 繳納勘查指界費(申請人於收到會勘通知後,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六、申請人若非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
    七、 基地複丈成果圖(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鑑界)。
    八、 申請書圖內容應符合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圖資系統格式。申請人遞交公告圖副本(20份)時,應一併遞交申請書圖CAD及PDF格式電子檔光碟。公告期滿,申請人於核定前應遞交已用印書圖PDF格式電子檔光碟。 
    承辦人:#430 蘇先生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3706 人 更新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