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核發道路使用同意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9-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類 別:相關問答
- 詳細內容:
一、為利民眾團體等非以通行使用為目地,申請臨時性使用道路需要辦理借用,經該道路之路權管理機管核准後,方得再向該行目地主管機管(例如:集會遊行法為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之前置作業。
二、同意書申請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
1.使用市道、區道者。
2.使用道路範圍包含市(區)道及市區道路者。
(二)、區公所:使用市區道路者。申請使用之市區道路範圍包含數區轄區者,以使用面積最大者為受理機關。
三、申請人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書」申請書【(民)表一】。
(二)、檢附申請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公司團體委託書。
(四)、申請範圍現況圖及交通維持設施配置圖。
(五)、「使用道路同意書」切結書【(民)表二】。
四、處理期限:使用前7~30日(含假日)。
聯絡方式:梁先生(分機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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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9-30